国企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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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背景 员工持股与国企改革历来相伴而生,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员工持股,第五章第19节作了规定:“进一步指出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随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相继出台,为新一轮的员工持股拉开了序幕。 员工持股在国企改革,特别是国企混改当中,是应当首推的一项改革措施,也是至关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更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改革措施。新一轮员工持股试点开展至今,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激励效果也已初步显现。在这一轮国企混改热潮中,员工持股无疑成了最闪亮的焦点之一。 解决方案
激励模式的选择 激励对象的选择 激励数量的确定 退出机制的设计 中博咨询国企股份退出设计三维模型 国企混改员工持股退出机制设计非常重要,对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下,如何对员工得到公允的股份退出回报需要慎重设计,同时对于国企员工而言,涉及到个人出资,在其退出时,员工利益也需要得到公正公平对待,因此,中博咨询对员工持股退出机制做系统充分设计,核心思路是:
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第四条第三点“股权流转”中对员工持股流转做出特别规定。 . 退出机制的情形(部分) 1、正面退出 1.激励对象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公司终止与其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2.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 3.非因自身原因获有权机构委任调入集团内其他单位,需要调整激励对象持股结构的; 4.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正面退出的情形。 2、中性退出 1.激励对象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激励对象非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3.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退出的; 4.激励对象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离职申请并获得公司同意,与公司协商一致离职的; 5.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且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6.经董事会认定认定的其他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形。 3、负面退出 1.激励对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激励对象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激励对象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商业秘密,以及违反公司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司声誉的; 5.激励对象离职申请未获公司的同意或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离职申请而擅自单方面离职的; 6.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而被公司辞退的; 7.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形。 业绩条件的确定 个性化章程可对如下重要事项进行特别约定:表决权(同股不同权),表决事项(重大事项确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责权利明确、决策事项、决策机制等),对分红权的特别约定受限于133号文。 持股方式选择 授予价格的确定 税务处理的安排 股份来源的确定 依法合规、规范操作(涉及文件) 项目操作流程 价值体现 全方位设计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方案,并付诸落地实施,确保在梳理企业战略的前提下,开展其他各项咨询活动,;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设计包括持股范围如集团及下属业务单元的高管;入股价格;出资时间;持股方式;预留股份;持股比例;动态调整等一系列内容,达到激励员工,激活国有企业的目的。 下一篇任职资格与素质模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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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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